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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有关「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诉讼和案例中,可以获得哪些值得借鉴或注意的经验?

南派三叔《盗墓笔记》:授权合同混乱的心酸

南派三叔卖版权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

首先是漫画版权的争议。南派三叔曾和上海童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过一场「撕逼」大战。曾获得南派三叔《盗墓笔记》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的盛大文学在南派三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小说的漫画出版权二次授权给了童石,估计是利润分成少了,南派三叔对盛大文学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授权的行为表示不满。

早些年,南派三叔也曾因为《盗墓笔记》页游版权,与人人网经营者千橡网景公司和新浪等企业闹出纠纷,最后对簿公堂。主要原因在于,南派三叔认为自己在2009年签署的《盗墓笔记》改编网页游戏的授权协议不包括后几年才普及开来的「移动端的手机网页游戏」。

所以南派三叔认为对方超越了授权范围,其所推广的wap游戏和app游戏都没有经过授权。南派三叔真是火气冲,又把这俩公司告上法庭,没想到赢了官司。

所以南派三叔就打官司上瘾了?以至于在电影版权上也告告告?显然是在之前太冲动地卖卖卖了。

2012年,南派三叔就将盗墓笔记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卖给了上海承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然而在2015年的时候南派三叔决定收回版权,因为当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署一年之内,如果不能开拍,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南派三叔在2014年3月15日向拖延了一年多都没有开机拍摄的承宗文化发出了单方解除通知来解除双方的合同。收回了电影改编摄制权的三叔这才寻找了新的合作方,于是才有了2015年6月15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布的《盗墓笔记》电影拍摄计划。

在漫画版权的交易中,南派三叔的问题在于签约盛大文学时没有为自己保留对作品交易的知情权;而在网页游戏的交易中,南派三叔的版权交易协议中对「页游」概念定义不清,不过好在他没有对未来的权利进行开发列举,才得以赢得官司;而最后的电影版权里,南派三叔告诉我们一个正确姿势:卖版权要有期限,这样即使耽搁了两年也最终能收回。

相比之下九夜茴因为没写清楚期限吃了亏。

九夜茴《匆匆那年》:狗尾续貂的心酸

九夜茴在搜狐视频做了年度良心自制剧《匆匆那年》后,先是大喜然后大悲。喜是因为这个由杨玏和何泓姍演出的网剧超级好看,深得小九和其粉丝的喜爱;悲是因为搜狐在做完这个剧之后,又做了一个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于是九夜茴发声明手撕搜狐视频,认为自己「没有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改编《匆匆那年》文字作品、影视作品之续集」;认为搜狐视频「在没有得到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匆匆那年》,利用《匆匆那年》的原有人物和故事框架,制作出品了所谓的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我们在搜狐视频回应的声明上找到了答案。原因在于九夜茴授权了小说改编权但没有对改编权的具体含义做定义,于是这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把原小说改编成新的和小说一致的网络剧剧本;二是把原小说改成面目全非的剧本,而且可以无限次数的改。因为搜狐取得的授权期是「永久」,所以搜狐自然可以辩解:「你授权我的本来就是改编权,我买了永久版权,你还天真的以为我只改一次吗?」

法律上一个「改编权」,在行业实践中可能包含多种改编的模式,如果不在合同里规定全了,就会被「狗尾续貂」。可怜的小九现在只能写个新的《匆匆那年》续集,然后再卖新的故事了……

九夜茴又深情发表声明,讲述了她的签约过程——原来吃了这么大亏是因为在做按摩的时候签了合同,没仔细看内容就签了!!!还说了合同里其实有提到「三年」授权期,但没有具体写期限,根本没有「永久」这个词……所以授权协议缺失了重要的构成要件——「授权期」!

天下霸唱《鬼吹灯》:被平台分销的心酸

鬼吹灯系列是一个以盗墓探险为主题、具有独立世界观的小说,每一部都具有故事发展性,而且是系列小说,因此具备非常高的影视改编价值。据天下霸唱介绍称:《鬼吹灯》总共写了两部八本,第一部和第二部是分着卖的,相关版权由起点中文网出售。第一部卖给中影,第二部卖给了万达。

后续大家也知道了——中影找了陆川拍出来一个我们并不认识的《九层妖塔》。

对于「鬼吹灯」这样一个每一部都具有高度开发价值的系列小说来说,单纯只购买一部小说的版权,是不够聪明的商业做法,不利于连续性的商业开发。因此中影购买「鬼吹灯」第一部后立刻开发《鬼吹灯之九层妖塔》的电影,在整体商业开发构想上,可能有些欠缺。因为对于一个具有连环系列开发价值的 IP 来说,如果只购买其中一部,无论开发的效果如何,电影之后积累的流量都会导入下一步鬼吹灯作品,为他人做嫁衣。这也是影视公司为何在购买系列作品版权开发项目时都会将该IP一系列开发版权都握在自己手中的原因。

而中影之所以落入这样的结局,很有可能是小说版权的独家代理方、网络发布平台起点中文网不想打包全卖,他们采取了最简单粗暴的「分销」策略(当然也可能是遇见了钱多又任性的中影)。

现在几大主流网络小说平台在与小说作者签约时,已经通过合约取得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就是所谓的签约期)创作的小说作品的版权(至少是独家代理权),全权的处理小说版权——正因为这样,平台对于作品的版权销售有着绝对控制权,甚至都不告诉作者。也就是说如果平台不帮你推,你的影视版权就卖不出去,如果平台仇恨你,平台就可以把你的版权雪藏了。这对于辛苦码字的网文小兵来说,可能没什么影响,一旦你是网文大神,这就会遏制了你大笔大笔的版权收益——这收益没准儿够你在北京买个房的。

到底该怎样才是卖版权的正确姿势?

版权交易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签合同前的谈判,据理力争最大利益;二是合同的严谨,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买家会用尽一切可能的方式对交易情况进行渲染,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者唯一留在手里的,可能就是纸合同。

如今 IP 运营产业链逐渐成熟起来,对作者而言,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是作品版权再次开发的机会。版权划分越详细,对作者就越有利。影视行业这一块电影、网络剧、电视剧等改编摄制权,动漫这一块的动画漫画改编权,游戏领域的网页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甚至VR 游戏改编权都是版权下的细分权力,将转让出去的部分版权给出明确定义做一个封口,对作者来说就可以利益最大化,同时也避免了授权出去的版权在行使过程中侵害其他版权。

既然大神作者们都会被坑,也就是说版权交易产业链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他的乱象并不是由一家两家的公司导致。影视行业迟早会迎来版权交易的公开透明,让作者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收获更合理的授权费用——只有这样才是能让大家努力认真地去做作品、做好作品。未来的影视市场,小说将成为影视改编的重要来源,作为内容的创作者——原著作者,对比拥有雄厚资本的制作方,原作者真的势单力薄,可就是这些大神们,构建了我们娱乐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内容世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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